本报讯 (记者 马月红) 政协委员郝宝良、齐心、刘建芳在提案中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规定: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条例》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第10条规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政协委员郝宝良、齐心、刘建芳说,目前,我市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制定下达公益性就业岗位计划时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名额还远远满足不了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建议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2011年起,每年在制定下达公益性就业岗位计划时把残疾人纳入其中,每年拿出10%~20%的名额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