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
因你在2010年12月担任交通路加油站站长期间,严重违反了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单位相关规定,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25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请你于2011年3月7日前到单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逾期未到,相关法律责任自负。
联系人:人力资源科 王海霞 827787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
201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