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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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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补偿 阳光征收 和谐搬迁
新拆迁条例保护群众利益

  本报讯(记者 王永剑) 近日,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新近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多地关注民情、民生。政府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市规划局负责人徐庆德说,《条例》不但凸显公平,更体现和谐。《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充分体现了统筹兼顾、公平补偿、完善程序的立法思路。《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强制搬迁只能由作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还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些规定,不但可以更好地解决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还可以缓解各方面的矛盾,更好地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

  近日,市规划局还将参考周边地市的情况,制定我市在土地征收与补偿方面的各项标准,以便更好、更快地在城市建设中结合新条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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