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为未婚夫殉死的女子叫烈女,为丈夫殉死的妇女叫烈妇。丈夫死后,终生不再婚嫁的妇女则被称作节妇。从中央到地方的史志都辟有专门的节妇烈女卷。成书于康熙三十一年(1692)的《康熙鹿邑县志》也未能例外。《康熙鹿邑县志》中共记有7位烈女、29位烈妇、39位节妇。
兹抄录一二如下:
“黄氏,生员黄梅之女。许字任中范,年十八,未嫁,中范病疮死,秽气达于户外,白母,往吊,抚尸恸哭,血泪滂沱。自取水浴夫尸,是夜,遂缢死于夫柩之侧。”(烈女)
“赵氏,李贵中妻,监生赵三聘之女也。贵中病死,赵氏年十八,自缢。”(烈妇)
“熊氏,张东栗妻,熊克禄之女也。年十八,守节至七十卒。”(节妇)
《康熙鹿邑县志》75位节妇烈女中只有5位留下了名字,分别是杨桃儿、轩春节、杜桂姐、罗三姐、邢大姐(如果罗三姐、邢大姐也算作名字的话),而其余70位则只以黄氏、赵氏、熊氏、张氏、王氏……称之。志书为节妇烈女作传,却不记载她们的名字,记下的却是她们早死的丈夫的名字和父亲的名字。殉死守节的是十几、二十几岁的女性(《康熙鹿邑县志》中75位妇女殉死和守节时的年龄,最小的14岁,最大的也只有29岁),享受青史留名的却是她们的父亲和死去的丈夫。还有一点就是史志记述烈女时用字较多,而烈妇次之,节妇字数更少。大约是烈女的事迹更突出,更值得褒奖与旌表、宣扬与效仿之故吧。
这不能不使读者想到写史志书的都是男人,而儒家的三从四德中女人在生命历程中的不同阶段是分属于不同男人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制定三从四德的是男人,鼓吹三从四德的是男人,而恪守三从四德的却是女人。男人以自己的喜好、以自己的价值观、审美观和道德观强加给女人,并使之成为社会的公共价值观和普遍遵守的伦理规范。
中国历史上有三样令人匪夷所思的东西,除了鼓吹妇女节烈并为她们建那些冰冷的贞节牌坊外,再者就是太监以及女人缠脚。皇帝不能让男人管理宫中貌美如花的嫔妃,因为他担心男人和嫔妃有染,于是就把男人的生殖器割掉,这样宫中美女只属于皇帝一人了。历代诸王、宰相及大臣府中也用阉割之人管理众多的艳姬美妾,使用太监之做法甚至还传到了中国的近邻朝鲜和越南的宫廷。太监在中国实行了三千年,不知有多少男人被阉割,变成了不男不女的中性人。
中国古代的男人喜欢女人的三寸金莲,于是女人们就拼了命把自己的脚裹小。《西厢记》中崔莺莺的金莲缠得就小,令张生一见就喜欢得了不得,心里激动得冬冬直跳。《金瓶梅》作者甚至把潘金莲的一双小脚比作两弯新月,真是喜爱到极致了。古时候,缠得一双小脚也是男人择偶的条件,媒婆先看女孩的相貌,再就是掀起女孩的裙子看脚的大小,大脚女孩根本嫁不出去。“三寸金莲”成为古代男子衡量“美娇娘”的标准,这种以缠后的小脚为美是一种畸形的美、变态的美,明代时在各地风行的一首名叫《裹脚》的小曲儿形象地反映了缠脚带给女人的不便与痛苦:
“裹脚儿,自幼的被你缠上。行双双,坐双双,到晚同床。白日里一步儿何曾松放。为你身子消瘦了,为你行步好郎当。为你绊住了我的跟儿,只得随你同来往。”
鲁迅曾说中国历史的陈年流水簿子里写的都是“吃人”二字,以前读这句话时,并不曾理解。烈女死了,烈妇死了,节妇没有了家庭的幸福与快乐,她们的生命和生命的快乐都被封建的节烈观吃掉了。我惊叹于鲁迅先生用字的力透纸背。
节烈,本来是极痛极苦的事情,却成了男人玩弄、摧残女性,甚至是实现青史留名的手段,实在是令人慨叹和愤恨。民国之后,太监制度被政府明令取消,女孩缠脚也被禁止,但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陈规陋习被顽固地实行着,妇女节烈依然受到提倡。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些做法才算真正寿终正寝。我不赞成节妇,不支持烈妇,更反对烈女。《康熙鹿邑县志》中记载有75位节妇烈女,而二百多年后《光绪鹿邑县志》也辟有烈女节妇卷,且记载有烈女节妇280多位。而我每次展读古志,都有意避开。即便如此,它仍压迫得我喘不过气来,那些十几、二十几岁便殉死或守节一生的鲜活生命是鹿邑历史也是我们中国历史一个永远的痛。
追昔抚今,今天我们的女性多么幸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