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与社会
 
 
 
2011年3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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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向行驶撞人致死 获得谅解判刑从轻

  本报讯 交通事故出命案,达成赔偿获谅解。近日,扶沟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1月,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城郊乡某村时,将与其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陈某撞倒。陈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家属与受害人陈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陈某家属经济损失51000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张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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