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表示,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关于“撤销监护资格”的可操作性问题。
周洪宇认为,撤销监护资格需要政府的配套服务,包括提起撤销监护资格诉讼;在考察期承担未成年人的临时安置和对父母的考察监督;撤销监护资格后对未成年人承担国家监护,并通过寄养、收养等方式为孩子们寻找新的家庭等。周洪宇说,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规定进行司法解释,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的可操作性:一是细化可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二是将“经教育不改”细化为一个“监护中止程序”,也就是给父母一个考察期;三是明确撤销监护资格后孩子谁来监护的问题;四是要具体解释“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