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什么时间划转到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答:2011年1月1日之前,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在财政部门征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的部署,根据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责及人员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财[2010]55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正式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管理。
二、我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答:按照有关文件精神,2011年是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我局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范围作了如下界定:周口市中心城区内的契税由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契税所征收管理;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局负责征收其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用税;周口市中心城区内除开发区行政区域以外的耕地占用税由川汇区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所负责征收管理;黄泛区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由周口市地方税务局黄泛区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下属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所或中心税务所征收管理。
三、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分别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该依照规定缴纳契税。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该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四、契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五个方面: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另外,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 、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五、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交接过程中对纳税人的正常申报纳税是否有影响?
答: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划转到地税部门,只是财政与地税部门之间工作职能的调整,总体上不会对纳税人正常的纳税造成影响。如果因为地税机关的原因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纳税,我们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对于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如何处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怎样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答: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同、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就发生了契税纳税义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
八、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契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包括学生公寓)、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土地、房屋面积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5.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缘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减税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九、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如何进行咨询?
答:我局设立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随时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解答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中的疑问,电话:0394-8128068。同时,我局开设有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有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问题可以拨打12366服务热线,也可以到各县、市区地税局税政科咨询。
十、对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执法不公如何进行监督?
答: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在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过程中若有滥用职权、执法不公、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问题,纳税人可以监督和举报,我局将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执法监督电话:0394-8128656,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0394-8128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