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与社会
 
 
 
2011年4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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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天说法

  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冲突吗?

  案由:2010年2月份,刘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伤致残,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该事故纠纷经法院判决由李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人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12万,并已赔偿到位。因为此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刘某是否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解答:本案涉及的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可否重复要求赔偿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刘某遇到的交通事故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范围,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情形既未明确赋予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两个权利,也未明确否定劳动者的这两个权利。

  同时,依据“一事不二理”及民法上的“填平原则”,劳动者既使享有两种权利,也不能因一次事故就同一赔偿项目获得两次赔偿。因此,刘某只能在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就民事赔偿未涉及到的赔偿项目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本期解答律师: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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