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8日,扶沟县工商局经检队依法对该县农资经营户张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张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不合格的复合肥41袋并处以2万元的经济处罚。
3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行动中依法对扶沟县江村镇一经营户所经销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进行抽样检验。3月23日,扶沟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结果显示这种化肥为不合格产品。经查,经营者张某在今年2月16日从郑州一农化市场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购进5吨这种化肥,至查获时张某以每袋125元的价格销售了59袋,获利590元。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农民利益。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卢付昌 李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