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与社会
 
 
 
2011年4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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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天说法

  令人头痛的事故认定

  

  案由:2010年3月,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距县城两公里处,被一大货车车尾挂倒,受伤致残。经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陈某和大货车驾驶员负同等责任。陈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不正确,来电咨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确有错误该如何纠正?

  解答:本案首先涉及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根据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该批复及目前的司法实践均否定了事故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从而否定了相对人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救济自身权利的可能。尽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赋予了像陈某这样的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救济途径,但同时,也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因此,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复核程序几乎起不到实际的监督作用,大量的事故认定书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进行重新审查认定。

  正如前述分析,由于事故认定书本身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因此,它只能作为一个“技术性鉴定结论”被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此时,陈某完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交警部门的相关卷宗和现场勘察纪录等证据,并请求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交警出庭接受质询。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的结果,可以重新认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重新作出事故责任的划分,从而保证事故认定和事故责任的最终公平。 

  本期解答律师: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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