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新闻
 
 
 
2011年4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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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
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执法监察队、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依法加强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1〕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4月12日起,在全市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2011年1月1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应在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凡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前15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延迟原因。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土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门将对其实际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向社会公示,同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二、2011年1月1日前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该合同宗地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应在2011年5月31日以前将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间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其中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该合同宗地已竣工的,还应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实际开工、竣工时间、实际竣工建筑面积等内容。

  三、截至2011年4月10日,凡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未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2011年5月31日以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延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延期开工、竣工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另行提出申请。

  五、中心城区土地使用权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申报(联系电话:0394-8235206,联系人:完石)。各国土资源分局按照管辖区域负责对申报项目实地勘查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监管。各县市城区土地使用权人的申报地点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公布。

  六、申报时应填写《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开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照片。

  (二)竣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照片。

  (三)影响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业用地在申报时还应提供由所在产业集聚区或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认定的投资情况证明。

  (五)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表》可以从市国土资源局网站(www.zkgtzy.gov.cn)下载。

  七、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按合同约定核实并处理后,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监管。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亦按本通知的规定申报。

  九、本通知由周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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