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新农村
 
 
 
2011年5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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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金融 破解合作社融资难

  □ 梁从友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且融资难,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制约了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虽然国家不断出台农村金融鼓励政策,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仍然困难,原因有三: 

  一是基于成本效益考虑,工、农、中、建等银行村镇网点稀少,目前没有增设迹象。二是金融机构“嫌贫爱富”,贷大、贷长、贷集中现象突出。同时,农业贷款均有严格的抵押担保要求,且审批复杂。三是没有细分农村金融需求。虽然考虑了农村特点,但只是简单区分城乡差异并将其静态化,导致金融供给和农村经济结构与农民需求不吻合。 

  要真正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必须统筹考虑农村金融创新。笔者认为有三条路径可以选择: 

  一是创新农村金融主体,鼓励更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重点支持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能快速在农村建立金融营业网点的涉农企业介入。二是创新风险防范制度和机制,增强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放贷动力。建立农民房权、林权、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三是创新农村金融产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同类型和不同需要,分类设计农村金融产品,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发展、社员增收。 

  在实际操作上,笔者建议: 

  调整改变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限制。现行政策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农村金融服务收益远低于其他收益,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动力和积极性发展村镇银行。放开最大股东限制,可推进村镇银行快速发展。 

  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限制。现行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省级行政区内不能跨区域经营,这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服务对象的小额贷款公司显然不适应,应允许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经营。 

  允许省级以上供销社从事农村金融服务。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由省级以上供销社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作为大股东或二股东参与组建村镇银行,能充分发挥为农服务、助农增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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