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龙都网苑
 
 
 
2011年5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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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都网友热议“醉驾入刑”

  发帖缘起

  近日,网友“五谷轮回之所”在中华龙都网龙都社区发了一篇名为《情节轻微不入刑 “法外留情”让酒驾难禁》的帖子,对最高法日前关于“醉驾并非一律入罪”的说法表示质疑,并引发龙都网友热议。

  五谷轮回之所:近日,“醉驾入刑”关注度极高。本人觉得,以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况,适当重罚依然很有必要。对于醉驾,必须要严罚严惩,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让司机上路一滴酒都不敢碰。

  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肇事伤人被刑拘,大家都想这回可有了“杀鸡儆猴”案例了吧。结果次日一则消息让人跌破眼镜。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说,“醉驾入刑”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如果危害不大的“醉驾”不应入刑定罪。如此一来,大伙又摸不着头脑了——原来法律不外乎“人情”,“醉驾”并非人人“入刑”。难道高晓松这位公众人物有可能被“轻判”放行?但如此一来,此前全国各地查获的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又该如何处罚?轻了,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就是一个“空幌子”,司机胆子再度变大,“酒后驾车”现象很可能再度泛滥;重了,对酒后驾车必然形成震慑作用,让喜欢喝酒、被迫喝酒的司机朋友们自觉“戒酒”。

  值得斟酌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更指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其实并不能算是犯罪。

  如此模棱两可的司法解释,让“醉驾入刑”的“法律漏洞”露出水面:到底不撞伤人、不造成生命危害的醉驾行为,算不算刑事犯罪?能不能入刑?不得不说,从高晓松这次案例开始,为“醉驾入刑”拍掌叫好的人们又开始担忧,这里面会不会又有很多“人情”可以操作?

  无论如何,现在应该尽快量化并明确醉驾入刑的判定标准。如果对“情节轻微”不好判定,那么执法机关应尽快收集醉驾案例作为指导,最高法也应颁布有指导性的案例,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有一个客观、准确、可操作的标准,以达到严惩醉驾的目的。毕竟,我们不希望再有更多无辜生命因为醉驾而消失。 

  

  网友热议

  风之乐章:这样的司法解释太过模棱两可,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入刑?非得撞死人才算“情节严重,危害很大”吗?

  我在七一路上就见过一回。交警查醉驾,拦住一辆车,明显是醉驾,司机死活不下车接受检查。僵持到最后,司机居然要强行发动车,这时候,一个交警正站在车前,被发动起来的车顶得退了好几米。这种情况,司机要不要被刑拘呢?

  圈圈叉叉:“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让咱们的交警如何去界定什么是情节轻微,什么是情节严重呢?

  也许某个人喝完酒开车,被交警查获时神智还清醒,但半小时后酒劲上来,就没法控制车辆了。这个时候,非得出车祸不可。

  国家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从目前的实践看,公安机关执行得很好。从公众的角度看,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统一适用的,而不应该是弹性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第22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也违背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

  这朵女子:5月1日是“醉驾入刑”法律法规正式施行第一天,加大惩处力度后,还真是对不少司机产生了威慑力,现在很多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东厂曹厂长: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前几天有这样一条新闻:最高法将以案例形式发布“醉驾入刑”适用标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将总结“醉驾入刑”的审判实践经验,以指导性案例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印发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指导,确保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最新规定得到准确、严肃执行。

  这条新闻充分说明,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是无案例可遵循的。只希望咱们周口的法院能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本着“零容忍”的态度,从严处理,直到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为止。

  亮剑颍河:不光是醉驾,酒驾也要严查,摩托车、电动车、行人违章也要严管。只有大家都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红绿灯:因醉驾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许多家庭由此而支离破碎。

  轩尼诗诗:现在是宁愿得罪人也不喝啦!醉驾造成是后果太严重!

  冷酷到底啦:应该严惩醉驾。

  神七问天:朋友吃饭喝酒,原来是“宁伤身体不伤感情”,现在是“宁伤感情不伤身体”。真正的朋友就应该互相爱护对方的身体,关爱他人,为家人负责,切莫酒驾! 

  碧螺春:酒驾害人害已,确实该重罚!

  蒹葭:因现实条件所限,有关部门对“醉驾入刑”的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以至于有些醉驾者直到落网才知道醉驾将面临刑事处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对酒驾、醉驾行为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要调动各方面的警力、警务资源,从查获、取证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置法律和他人安危于不顾、顶风作案的酒驾者。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醉驾入刑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坚持长时期、大密度地进行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地做好普法文章,让老百姓切实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认识到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当然,对千千万万的普通驾驶人而言,更要从自身作起,绷紧远离酒驾这根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红线,做一个文明驾驶、理性驾驶的模范。

  量变决定质变,当“醉驾入刑”观念日益得到理解和普及,酒后驾驶的行为必会大大减少。

  钥匙:无论最高法发出“慎刑”、“讲究司法程序和执法分寸”的提醒,还是公安部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强调雷厉风行,其实都是各自职责所系。

  严格执法并不意味着不考虑立法跟执法衔接的可操作性,更不意味着法的精神要为一时的现实需要而扭曲。毕竟,任何法律都不是为了“震慑一时”,而是为了“功在长期”。从过往教训看,执法者绝不能当“橡皮筋”,往哪边偏都不行。以“醉驾入刑”为例,执法者的现实压力来自多个方面。执法者既不能迫于民意或舆论压力而运动性执法,将严打扩大化、简单化和情绪化,动辄对入刑醉驾者“顶格用刑”,盲目加大刑事司法成本;更不能迫于“醉驾常见多发”、“这么多司机戴上罪犯帽子负面效应太大”之类说辞,草草偃旗息鼓,以尚缺乏操作标准的“情节轻微”网开多面,让“醉驾入刑”步行政处罚不力的后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醉驾入刑”之争之所以如此牵动人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担心,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极有可能转化为金钱、权力和关系,给某些特殊人群留下可钻的空子。因此,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信任。

  法律严明、判决公正、执行严厉,法治才能进步。从一定意义上说“醉驾入刑”之争,给全社会上了一堂普法教育课,而从各个环节解释好、处理好“醉驾入刑”,则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树立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宝贵契机。

  五谷轮回之所:高晓松的判决结果出来了,判处拘役6个月。在未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算是醉驾刑期的最高刑了吧?而且高晓松“不上诉”的态度值得赞许,说明他真心悔过。

  虽然最高法的解释很让人摸不着头脑,但地方法院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表现出了对醉驾“零容忍”的态度。 

  希望全社会都形成这样一个共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只有全社会都重视起来,醉驾、酒驾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编者按:

  在公安部、最高院分别针对“醉驾入刑”执行上表态后,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白泉民表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案件,会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

  来源:龙都社区 http://bbs.zhl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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