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与社会
 
 
 
2011年6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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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的雇主

  案情:某甲拥有大货车一辆用于货运经营,雇佣某乙驾驶车辆。2011年4月的一天,乙驾驶车辆突然发生交通事故,乙受轻伤,坐于副驾驶位置的甲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某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甲的家属认为乙应当对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乙认为自己受雇于甲,应当由甲负责赔偿。请问,乙是否应当对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本案涉及的是雇主对雇员在实施雇佣合同时致雇主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雇主承担替代责任这一原则,在雇员的驾驶行为致第三人损害时,由雇主先行代替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再向有过错的雇员追偿。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雇员的雇佣行为伤害的对象不是“他人”——第三人,而是他的雇主。如果按照这个原则,雇员对雇主的死亡结果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显然这个结论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责任自负的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设定的过错原则和雇主的替代责任(仍有权利向有过错的雇员追偿),完全可以得出雇主是不应当对雇员致自己损害的结果承担责任的。因此,雇员在履行雇佣合同致雇主损害的情形是不能免除雇员的赔偿责任的,本案中的某乙并不能因为受雇于某甲而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以侵权人的身份向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解答律师:刘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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