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禁在国省道干线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干线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堆放杂物。
二 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到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三、禁止在干线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现象的综合整治。交通、公路、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四、对擅自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不听劝阻者,交通、公路、公安等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对因在干线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造成车辆、物品、交通公用设施、公路路面、桥梁及安全防护设施损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由当事人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在干线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不听劝阻、无理取闹、阻碍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