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与社会
 
 
 
2011年6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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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盔的责任

  

  

  案情:张某乘坐李某两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至张某头部重伤死亡(李某与张某均未戴安全头盔)。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张某家属起诉李某和王某,要求二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0万元。李某和王某认为张某同样有过错,自己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解答:本案涉及的是交通事故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但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是一个寻找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确定各个行为原因力大小的过程,认定的结果只是解决事故发生的原因。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在寻找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和确定各个行为原因力大小。所以,本案中的张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张某未戴安全头盔,本身存在违法行为和过错,而且,其违法行为又与头部受伤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张某因为自身的过错,应当相应的减轻李某和王某的赔偿责任。

  

  本期解答律师:陈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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