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与社会
 
 
 
2011年6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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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天说法

  咬伤人的流浪狗

  

  案情:今年3月的一天,徐某领着年幼的孙子在小区内散步,不料被一只狗咬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经向多人查询,得知狗的主人为童某,徐某随即找到童某协商赔偿事宜。童某辩称,咬伤徐某祖孙的狗确实是自己的,但这只狗已经丢失多日。在丢失的期间咬伤徐某祖孙跟他没关系,因而他不同意赔偿。请问,狗在丢失期间咬伤人,狗的主人负有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动物在丢失期间咬伤人,动物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动物咬伤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是否尽到对动物的管理责任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按照“合理注意原则”,饲养人只要尽到了合理注意,动物是不可能咬伤人的。所以,只要发生了动物咬伤人的后果,足以推定饲养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责。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动物的丢失本身就是饲养人过错的体现,而动物在丢失期间咬伤人则亦是饲养人过错的延伸,如此规定,加重了动物饲养人的注意义务,这对充分保护被侵害人,加强对流浪动物的管理是十分有益的。综上所述,童某的理由不是法律上的免责事由,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徐某祖孙可以依法向童某要求赔偿。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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