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事·新闻
 
 
 
2011年6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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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交通运输局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11年3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93号令,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条例》涉及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主要出发点是全面构建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享受公路事业发展的成果。1997年,国家出台了《公路法》,确立了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依法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近年来,我国公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坏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条例》是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公路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律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应急保障能力、有利于建立健全车辆超限治理长效机制、有利于深入推进公路保护和依法行政。 

  问:《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 

  答:一是进一步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针对公路线路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容易损坏路基、威胁公路安全的情况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建筑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二是进一步健全了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制度。《条例》规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禁止采砂、抽取地下水等活动。三是进一步健全了车辆超限治理制度。《条例》强化了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治理,对相关部门以及车辆销售、生产企业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或管理职责,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同时,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取得长效,同时还规定了超限运输过程中的公路安全保护措施等。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公路养护制度。《条例》一方面对公路养护技术状态、标准、作业规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养护作业单位的养护义务,同时还规定了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并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五是建立健全了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条例》针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包括建立制订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纳入应急力量以及在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应对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问:《条例》的重点是什么? 

  答: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李华局长在解读《条例》时指出,《条例》重点强化治超。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极大,为此,《条例》将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作为重中之重,从管理手段上强化超限治理措施。一是加强了源头治理。在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针对部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为牟取利益专门生产、改装用于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的问题,《条例》明确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在车辆登记环节,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在货运场(站)装载环节,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路面监控网络。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违法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对扰乱检测秩序、逃避检测和协助逃避检测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三是加大了对超限运输的处罚力度。一直以来,对于超限运输处罚缺少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利于有效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为此,《条例》总结治超工作的经验,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等运输主体根据非法从事超限运输的数量、频率规定了吊销资质证、责令停业整顿等相对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法律威慑力。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在公路养护方面的相关规定。 

  答:公路养护是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一个重要因素,《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公路养护单位的义务。《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具体界定了“良好技术状态”的内涵,即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这些规定更加具备了可操作性。二是规定了有关单位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的巡查、检测等方面的义务。比如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三是为避免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部分路段拥堵,专门规定了相应的措施。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相邻路段进行集中养护施工作业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必须事先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统筹安排作业计划,组织绕行引路,避免出现因为集中施工作业而造成的公路拥堵状况。 

  问:下一步我市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进一步宣传,使《条例》真正能够被社会各界理解、贯彻和执行? 

  答:在加大宣传力度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公路宣传阵地作用,以大型户外宣传牌、公路两侧墙体标语、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等为宣传平台,开展宣传活动。我们要求每个县(市、区)的主要干线公路、道班、集贸市场、超限站都要有宣传内容。市公路管理局、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自6月11日开始,进行为期20天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使《条例》家喻户晓。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好学习培训。要求各县(市、区)和局属各单位制订培训计划,采取以会代训、组织培训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在抓好贯彻落实方面,一是加大治超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五不准”、“十严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对超限超载车辆坚决实施卸载,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上路过桥。对因超限超载车辆所引发的事故,要源头倒查,实行责任追究。二是加大路政管理力度。针对违法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进行专项治理,确保路畅车安。三是定期组织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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