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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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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邝岘玮于2011年3月8日与我公司签订《预定购买确认单》,商定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周口现代城小区15—2—604房屋,建筑面积240.16平方米,单价1738.52元/m2,总价417523元。邝岘玮于当天向我公司交纳购房定金1万元。双方书面约定:“预定人须在签订本定单后7日内办理购房手续支付购房款。预定人逾期不办理购房手续,视为预定人自动放弃购房。销售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所收定金不予退还。”经我公司多次电话通知,邝岘玮至今未到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之规定,特公告通知邝岘玮解除双方所签《预定购买确认单》,公司所收1万元定金不予返还。自本公告见报后,双方之间的房屋预定购买确认单视为解除。

  邝岘玮  联系电话:13939419180

  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

  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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