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与社会
 
 
 
2011年7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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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的尴尬

  

  

  案情:某甲受雇于一工地,因务工受伤骨折,治疗时发现其患有白血病,某甲遂起诉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治疗白血病的医疗费。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骨折与白血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无因果关系。在鉴定结论送交法院技术室后,未经开庭质证,某甲撤诉。半年后,某甲又以同样理由再次起诉施工单位。请问:某甲在新的诉讼中是否有权再次申请司法鉴定?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司法鉴定和证据效力的概念区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是一个独立的司法行为,鉴定机构只要向委托人出具了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就完成了委托的鉴定事项,鉴定文书相对于鉴定程序而言是有效的。但是,有效的鉴定文书不一定就是有效的诉讼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对鉴定文书是否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鉴定方法和依据是否科学等经过法庭全面审查之后,才能确定鉴定文书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因此,在鉴定文书未经司法审查否定其证明力的情况下,该鉴定文书仍然具备有效性而独立存在。具体本案,法院委托的原司法鉴定并不因为原案件的撤诉而失去效力,如果某甲在新的诉讼中再次申请鉴定,必须对鉴定文书进行质证,经法庭审查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后,才能确定是否再次委托鉴定。否则,毫无理由地对同一鉴定事项委托两次司法鉴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损害司法鉴定的权威,也必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不利于化解矛盾。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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