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第四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2010年度企业年检截止日期已过,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年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31日,未年检企业速到我局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