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与社会
 
 
 
2011年7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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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后社会保险由谁来缴

  案情:张某在一国有企业工作多年,2006年3月,响应企业号召办理停薪留职,约定保留劳动关系,但企业不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当年5月,张某受聘于一民营公司,工作至今。张某要求该公司为自己缴纳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公司以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公司不缴纳所有的社会保险)且张某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张某的要求。请问:该公司是否应当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义务的条款效力和一个劳动者存在多个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时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由此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所有的社会保险”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不能免除本案中民营公司的缴费义务。

  其次,张某虽然与原企业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但张某因为按照国家政策办理了停薪留职,实际上不再履行原劳动关系中的义务,原企业也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更为重要的是,民营公司正在从张某的劳动中获得利益,是名实一致的“用人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7月12日作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也对此种情形有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张某即使存在多个劳动关系,该民营公司也是适格的用人单位,理应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答律师:苏华伟 张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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