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与社会
 
 
 
2011年8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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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权的限制

  案情:今年7月中旬,许某因车祸受伤致六级伤残,肇事者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调解过程中,赵某不同意赔偿许某父母的抚养费和许某10岁孩子的抚养费,请问,赵某的观点正确吗?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中抚养费的赔偿问题。首先,因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预期收入的补偿,这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减损存在矛盾,很多学者都认为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是一种重复。《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列举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项目与《民法通则》不同,减少了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仍然允许了这种合理的重复赔偿。所以,许某主张父母的抚养费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其10岁孩子的抚养费却是应当得到赔偿的。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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