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9月,邓女士和位先生领取结婚证。去年夏天,邓女士提出与丈夫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邓女士和位先生现在居住的房产是两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位先生父亲单位的房改房(位父出资三分之一),产权登记在位先生父亲名下。请问,这套房子的归属该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这样规定,有两层意义:其一,完全遵守了《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充分保护了不动产登记的绝对效力,也就是说,无论实际出资人是谁,无论出资比例的多少,均不能改变房屋登记产权的归属;其二,房改房的产权归属并非完全是一种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基于一种特定的身份关系(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居住的单位的福利房或公租房),因此,其他不具备这种身份关系的人是不可能取得房屋的购买资格的,更不可能取得房屋产权。但是,在产权无法转移的情况下,出资人的权利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所以该解释将出资确定为“债权”,而债权人就是出资人,债务人就是登记产权人。具体本案,邓女士只能向位父主张返还自己对该房的实际出资,而不能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解答律师:苏华伟 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