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与社会
 
 
 
2011年10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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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应为共有

  案情:2009年,尚某与丈夫夏某结婚,婚前夏某购置房产一套,尚某自有存款十万元。今年9月,尚某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夏某离婚,并分割财产。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争议较大。请问,如何确定二人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这个案件涉及的是婚内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方法。在新《婚姻法》修改之前,设立了夫妻一方的大宗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八年之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的《婚姻法》否定了这种附条件的财产混同制度,规定了一般情况下以结婚登记日为临界点,登记前各自所有及受赠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登记后的各自所得及受赠财产归夫妻共有(另有约定或者特定对象的赠与除外),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时间的长短而发生混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一方面肯定了婚前财产的归属,另一方面又对婚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归属进行了合理的分配。虽然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个概念仍然会存在争议,但可以基本认定的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均是由财产本身的特定物理属性或自然属性所产生的价值增加,以及特定的存在方式所产生的价值增加,而非因市场属性产生的价值增加,例如果树的结果和存款利息均符合这个概念。具体本案,尚某的自有存款的利息仍属其个财产,但如果其将存款用于其他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夏某的房屋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则因为不符合“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概念,具有明显的市场属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该合理分割。

  解答律师:苏华伟 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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