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与社会
 
 
 
2011年11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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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案情:张女士因怕生了孩子后身材变样,怀孕后背着丈夫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一心想当爸爸的付某在得知情况后,欲向妻子讨要“生育权”。请问,丈夫付某能否以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向张女士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对男女双方生育权保护方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男女双方平等的生育权。但对夫妻双方而言,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男方的生育权如何行使?也因为胎儿是女性身体的一部分,如果女方堕胎是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还是行使了自己的人格权?这一系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争论。但从生理学的角度而言,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其间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女性决定中止妊娠,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要做一个特别的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确立了对男女生育权的差别保护制度,否定了女性在生育关系中的从属地位,这是文明进步的标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这样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途径,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致感情破裂的,可以此理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这意味着,生育问题是夫妻感情维系的重大问题,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这对妻子不考虑丈夫意愿任意堕胎行为做了一定的限制。具体本案,丈夫付某不能以妻子张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解答律师:苏华伟 张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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