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二建大厦投资合伙会议决定及开除合伙资格通知,现再次声明:
1.对原拆迁户签定的有关协议,凡有投资合伙人担保者仍有效,否则无效。
2.凡陈震东单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均为无效协议。
3.售房有会计一人收款,并开据售房收据,任何投资人收款无效,所造成的经济后果,法律责任均有行为人自负承担。
鹿邑县二建大厦项目部
201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