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卫真办事处谷堆洼村菜农韩志国等几户人家的4万多公斤茄子,因收购方违约而滞销。(《周口晚报》11月1日、2日一版报道)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各方关注,市县党委和政府及部分蔬菜批发市场、学校食堂正在齐心协力为菜农出主意想办法,最大限度减少菜农损失看来问题不大了。这当然是我们乐见的结果。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临时帮扶性的销菜举措,只能是“救急”性质的权宜之计,而不可过份依赖。长远来看,蔬菜的规模种植还必须依赖菜农敏锐的市场意识,必须依赖健全的市场机制和法律体系。
韩志国等菜农与郑州的那家专业合作社是签署了茄子栽种收购合同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得还比较详细。然而,让菜农无奈的是,白纸黑字的合同到头来居然无法得到履行。这其实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如果在法律框架内处理类似问题,我们则必须依靠合同的完全履行来保证菜农的利益,从而把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放在第一位。当然,走这一途径菜农可能力不从心,而且不能解燃眉之急。但是蔬菜种植的事业在继续,合同纠纷以后可能还会出现。菜农不能就此忍气吞声,而要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像这种几万公斤的蔬菜销售难的问题,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卖粮难”和“卖菜难”。当菜农几十亩上百亩的发展规模蔬菜的时候,这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业生产行为,而是一种“准市场”行为。市场的潜在风险是注定不可避免的。作为“准市场主体”出现,菜农不但要有敏锐的市场意识,而且还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通俗而言,就是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要综合各方因素,对市场行情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减少一哄而上的盲目性。在可能出现问题的时候,要及早谋划对策,不能火烧眉毛之时才匆忙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