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城关镇粮油有限公司:
根据我公司与杨建民合法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我公司依法享有对你单位的债权,即郸城县人民法院(2010)郸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我单位的债权及案件受理费17350元全部依法转让给杨建民。
从即日起,你单位应当立即向杨建民履行相应的偿债义务。
特此通知
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江
20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