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鹏:
关于你本人自2009年7月以来占用我公司麒麟商贸广场房屋经营家具一事,因与你多次联系不到,你本人与我公司之间没有书面租赁合同且未交租金,你方经营家具占用我公司房屋的行为,已对我公司构成了侵害,我公司特此通知你方应于2011年12月10日前交清费用,全部撤离场地,逾期搬迁,损失后果均由你方承担,同时你方应赔偿我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特此通知
同口友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