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7月,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一个月后,李女士下落不明。王先生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李女士登记时身份证系伪造,李女士可能存在婚姻诈骗嫌疑。请问,王先生如何解除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非实质性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如何撤销的问题。本案中的李女士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显然侵犯了王先生的身份权益。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像王先生这种情况不属于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是不能直接要求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的。因此,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纠纷时常遭遇法律空白。针对这种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仍然遵循了《婚姻法》对婚姻实质要件的程序要求,对超出婚姻实质要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驳回,但同时,又从婚姻登记行为的另一个属性——行政登记行为寻找救济途径,赋予了当事人对结婚登记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结婚登记行为既是对婚姻关系实质要件的程序性确认和公示,也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否则,应当依法撤销该登记行为。具体本案,王先生完全可以以婚姻登记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李女士的虚假身份证)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撤销与李女士的结婚登记。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