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与社会
 
 
 
2011年11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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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多年,双方积累了几十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久前,李先生的父亲生病住院,一大笔医疗费没有着落,李先生与妻子商量由自己出这笔钱。但王女士以应由李先生的兄弟姐妹共同分担这笔钱,不同意李先生支付。于是,李先生打算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财产,用来支付父亲的医疗费。请问:李先生的想法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确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非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就意味着夫妻中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分割财产。这种制度也同时受《物权法》的调整,《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共同共有财产设定了“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的处理方式,就使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有“重大理由”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成为一种可能。但何为“重大理由”是司法实务中掌握的难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该条解释将一方的侵权行为和妨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形作为可以请求分割的“重大理由”,完全符合《物权法》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具体本案,李先生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以支付父亲医疗费的请求完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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