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黄先生在商海打拼多年,家庭殷实,不幸的是前不久因意外事故而成植物人,其年轻貌美的再婚妻子杨女士对其不管不问,黄先生的父亲决定代理儿子对儿媳提起离婚诉讼。请问:黄先生的父亲的想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本案涉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何提起离婚诉讼问题。杨女士因为拒绝履行法律上的夫妻扶助义务,已对黄先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显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只会给黄先生造成更大伤害。但黄先生是一个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权利,更不可能提起诉讼。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虽然设定了监护人制度,但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决定了杨女士作为配偶排在第一顺位。因此,杨女士在未丧失监护权又无离婚意愿的情况下,不会代理丈夫对自己提起离婚诉讼。这就使黄先生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对如何处理此类纠纷作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解释认为,法定代理权是以亲权和监护权为基础,是为了补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缺失,使他们借助他人的行为能力能够实际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按照“私权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律精神,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在配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排位在后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提起变更监护权之诉,在取得监护权之后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本案,黄先生的父亲只有在变更监护权之后才能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解答律师:苏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