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员工曹峰自2011年11月7日至今未经请假,连续旷工,期间单位多次与其本人及其家属联系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单位拟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限曹峰于本声明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本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到视为自动辞职,责任自负。
特此声明
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