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与社会
 
 
 
2012年1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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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离婚协议的效力

  案情:李女士向法院起诉与丈夫曹先生离婚,丈夫却拿出他们一年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向法庭主张财产分割和女儿的抚养权。可是,这份协议是李女士为了尽快从这场失败的婚姻中解脱出来,赌气签订的,后因丈夫反悔,未能办理离婚登记。请问:曹先生的这份协议能够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吗?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未成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我们所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协议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俗称离婚协议。双方在因协议离婚不成而起诉时,起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以协议离婚为目的、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为内容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协议在形式上完全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而且生效的条件,但是,这种协议又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其签订协议的目的——离婚必须经婚姻登记之后才能生效。此类案件在司法上经常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了统一认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可见,像本案中的这种情况,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并且满足一般的生效要件,但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仍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离婚登记),这种离婚条件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特殊生效条件。司法解释如此规定,为行为人在实施民事行为后出现与自己的预期判断不一致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手段。具体到本案,曹先生的离婚协议因为欠缺离婚的生效条件而未生效,该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可以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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