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醉酒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8日中午,高某去本村村民刘某家参加生日宴,出于喜庆气氛,多饮几杯,席间,与同来参加生日宴的位某划拳发生口角,继而厮打,高某用铁叉将位某的前额等部位打伤。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位某前额挫裂伤创口累计长达5.3厘米,属轻伤。2011年10月,高某与位某达成调解协议,高某赔偿位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扶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高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邹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