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朱女士与周先生结婚10年,终因无法共同生活而起诉到法院离婚,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公病故,留下一大笔遗产,周先生作为长子不忍在母亲健在时提出分割遗产。请问:朱女士如何得到自己的婚内财产?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除遗嘱明确将遗产处分给夫妻一方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继承权和夫妻共同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究竟优先保护哪一个,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针对这种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可见,由于继承权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尤其是法定继承),只有在继承人实际分割遗产后才能实现权利。因此,在未实际分割遗产时另一方实际享有的是对遗产的期待利益,而非现实的财产权益,只有在继承人实际分割遗产后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本条司法解释体现了尊重传统习惯,尊重老人感情的司法实务,既承认夫妻对遗产的共有权利,又维护了公序良俗。具体本案,朱女士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分割遗产的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会处理的,但朱女士可以在周先生实际获得了遗产后另行主张分配。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