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永生
2月20日,国税总局表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新京报》2月21日)
征收“加班税”消息传出后,立刻引发一片质疑之声。按照国税总局的解释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笔者认为,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它为公民过节、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也就是说,它把公民享受节假日休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特殊行业,如医院、商场、交通、电力等在法定节假日内需要一些人员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他们是非自愿地放弃自由支配的时间。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是国家和社会“侵占”了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而加班费是对他们付出牺牲的一种有价补偿,在法定节假日所在的那个月份里,他们已经缴纳了个税,就不应该再从加班费里重复纳税,这一点于法于理都是讲得通的。
由是观之,笔者认为,是否征收“加班税”,还有待国税总局以民生为本,体察民意,倾听民众呼声,尊重民众意愿,再做决定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