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社会民生
 
 
 
2012年2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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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违法“多次处罚不改”,所属企业负责人也要受罚
市高速交警部门开出
首张行政处罚单

  本报讯 (记者 赵金)客运车辆产生交通违法行为后,向来是驾驶员或承包车主埋单,但今后运输企业责任人监管不力也将会受到处罚。2月22日,因所属车辆多次出现超员、客车上下人等严重交通违法,周口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两名主管负责人被高速交警约谈,并被分别处以3000元的处罚。据了解,这是我市高速交警部门针对客运企业负责人开出的首张行政处罚单。

  市高速交警工作人员介绍,近期通过查询发现,周口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所属的豫PE16XX、豫P085XX两辆大型客车,从2011年至今分别累计发生交通违法27起、16起,其中因超员、高速公路停车上下人、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就分别达23起、11起。2月22日,高速交警通过《客运车辆户籍化、源头化管理档案》查找到两车所属的客运企业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后,对该企业主管安全的经理许某和专职安全员马某进行了约谈。

  约谈期间,高速交警通报了豫PE16XX、豫P085XX两辆大型客车多次违法的事实和危害性,并就如何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从安全生产的角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因该企业被认定为“经多次处罚不改”,高速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许某、马某二人分别处以3000元的经济处罚。

  “以前都是处罚驾驶员,企业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只是进行单纯的安全教育,追究力度不大或者不追究。而驾驶员处罚后,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认识不到违法的严重性,今后,公司将加大对多次发生违法行为驾驶员的监管。”对于这样的处罚,许某表示很有必要。

  市高速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客运车辆司机违法除了法律意识淡薄和存在侥幸心理外,也与客运公司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有极大关系。相当一部分客车是挂靠在客运公司,而客运公司对这些挂靠客车缺乏必要的监管,而是放任其自由行驶。今后,市高速交警支队将对交通违法率排前三位的重点运输企业,联合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法人、责令整顿等管理措施;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经处罚不改或同一单位当月有三次超员处罚记录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安全员)处以2000元~5000元的罚款,对企业进行挂牌整改;因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运输企业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线索提供:常守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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