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先生发现妻子陈女士有婚外情,暴力威逼妻子写下书面保证(与情人断绝关系),二人感情无法修复,妻子终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提出离婚,并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问:周先生与陈女士对夫妻感情破裂均有过错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有过错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处理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四种情况之下,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该条的规定在适用对象上又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它仅调整有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的一种情形,因此,如本案中的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均有权向对方主张赔偿的情形就未列入该条的调整范围,现实中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成了一个难题。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无疑设定了民事损害赔偿过错相抵的制度,也就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了法律和理论依据:“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的陈女士先有婚外情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丈夫周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侵害了陈女士的人身权,双方的过错行为都破坏了婚姻关系,根据过错相抵制度,理应减轻或免除丈夫周先生的赔偿责任。但是,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本条及本案所讨论的双方行为均是一般违法性的民事损害行为,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如重婚或者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则不在本条规定的“过错相抵”范围之内,应当另行承担刑事责任。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