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云峰、郭明根据你方(以下简称乙方)与周口市川汇区园艺场(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于2011年4月1日合同到期,根据该合同书第四条第5项,“凡乙方在承包期投入的固定资产和地面附属物,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自行清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期满后,经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未果,现限你方自公告当日起,三天内自行清除固定资产和地面附属物,并缴清所欠上交款,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方自负,并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第6项追究你方违约责任,特此公告。
周口市川汇区园艺场
20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