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新闻
 
 
 
2012年4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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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知识问答

  一、新《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什么时间实施? 

  答:2012年3月15日,由卫生部发布新《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标准号为GB26878-2011。

  二、新《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新《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规定了食用盐产品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离子计)为20mg/kg—30mg/kg,碘盐中碘含量均匀度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0%。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三、河南省碘盐新调整的标准是多少?

  答:河南省食盐加碘新标准,由原来20mg/kg—60mg/kg的区间下调到21mg/kg—39mg/kg。

  四、河南省碘缺乏病已经得到基本消除,还需要吃碘盐吗?

  答:碘缺乏病是一种地方病,是由于生活环境缺碘造成的,只要生活环境不改变,缺碘状况不可能发生根本转变。我省大部分地区是缺碘地区,高碘地区人口仅占全省人口的7%左右。近年的调查表明,全省居民饮用水碘含量仍呈缺碘程度,客观环境仍是缺碘状态,而且会长期持续。目前全省居民的碘营养水平及碘缺乏病病情的改善,是在食用碘盐的基础上产生的,总体上说,只有长期食用碘盐,才能继续保持这个成果。

  五、旧标准碘盐允许销售的期限?

  答:卫生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明确规定,2012年3月15日起,碘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 

  六、居民如何正确购买和科学使用碘盐?

  答:(1)应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碘盐,碘盐必须是精制盐,有包装、碘盐标志和含量,购买时要辨认清楚。 

  (2)碘盐不宜长期存放,应随吃随买。同时,碘盐应妥善保护,装盐的容器应避免阳光直晒、吸潮和高温。

  (3)在炒菜、煮汤时不宜过早放盐,以免丢失食盐中的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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