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与社会
 
 
 
2012年4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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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扩建的后果

  案情:刘某有营业用房一间,自2011年元月租与何某使用一年,双方签定了租赁合同并实际交付房屋。合同中约定,何某有权对房屋实施装修。但当年3月,刘某发现何某在实施装修时扩建了房屋并改动了房屋承重结构,引发了邻里纠纷。刘某随即通知何某停止改建,并恢复房屋原状。但何某认为,合同中已允许自己有权装修房屋,自己的改造行为与其他人无关,拒绝刘某的要求。请问,刘某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扩建时,出租人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虽然规定了出租人在承租人不依约定方法(合理利用原则)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时的合同解除权,但并未明确规定“合理利用”和“租赁物的性质”究竟该如何理解和掌握,这就使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产生许多争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该款是专门对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行为禁止性规定。同时,从技术角度而言,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必然对房屋造成损害,也严重损害房屋价值和功能,侵害出租人的重大物权利益。擅自扩建从表面上看似乎“增加”了出租人的利益,但是,由于未办理合法的行政许可,必然属于违法建筑,最终仍然造成房屋的损害。前述情形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作了如下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本案例中的刘某有权利要求何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解除租赁合同。

  (解答律师:苏华伟 鲁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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