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与社会
 
 
 
2012年4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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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检察院
查办自侦案件及时转达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要求

  本报讯 (记者 黄佳 通讯员张然 孙新德)日前,淮阳县检察院在学习新刑诉法过程中,用实实在在的案例摸索积累工作经验,为明年新刑诉法具体实施打下良好对接基础。

  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要求。

  2012年3月23日,该院反贪局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贪污一案,当天上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便立即告知李某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问李某是否聘请律师时,李某同意,并请办案干警告诉妻子王某为其聘请律师。

  当办案干警电话不能联系上王某时,反贪局负责人当即要求干警想方设法与王某取得联系。当天晚上9时许,干警最终联系上王某,并与其见面。干警把李某的请求及时转告后,王某非常感激和惊讶。次日,李某在看守所见到妻子为他聘请的王律师时,再也控制不住眼泪说:“真没有想到,俺在第一时间就能见到为我辩护的律师。我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谢谢办案检察官。”

  被聘请的王律师说:“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就立即转达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这一举动在过去是很少有的,这既是淮阳县检察院在新刑诉法颁布后的首次对接尝试,又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目前,为进一步做好新刑诉法的对接尝试工作,该院正在把学习新刑诉法、对接新刑诉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业务创新发展的重点和主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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