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7月,纪某将自己的房屋租与黄某用于经营副食,约定租期三年,月租金3000元。黄某未经纪某同意自行装修和扩建了房屋。纪某得知后要求黄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且解除合同。黄某不仅拒绝恢复原状,还要求纪某承担装修费用。请问,黄某的说法正确吗?此事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知,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收益权,而不是所有权(即对房屋及其状态的自由处分权)。承租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和房屋的自身属性合理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行装修装饰或者扩建,一般应被认为构成违约。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出租人可以选择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无论哪一种方式均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至于承租人有关装饰装修费用、扩建费用的支出,因为这些费用的支出均是由其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又因为其擅自装修的行为主观应属恶意,根据恶意当事人不受法律保护之原则,承租人不得主张任何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本案,黄某要求纪某承担装修费用的说法是错误的,相反,无论本案租赁合同最终出现解除、被撤销或者履行完毕等任何情形,均不影响纪某要求黄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
(解答律师:苏华伟 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