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一)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教育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与修改前相比,新规共有15处较大改动,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并规定了团伙作弊、通过电子设备传送试题及答案等违规行为的处罚,考生最高将面临停考国家教育考试3年。
据教育局有关人士介绍,依据新规,考生如出现以下四类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新规加大了对在校生、教师参与考试作弊的处理,在打击“替考”的基础上,增加了“组织团伙作弊”和“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以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两种情形,规定凡出现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者,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依据规定,受到停考处理的考生,可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如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于作弊的认定,新规增加了视频证据的条款,如监考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此外,新规明确了考生诚信档案的管理,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