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金)记者昨日由市卫生局了解到,5月1日起,我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进行合理调整,县级医疗机构调整为500至700元,乡级医疗机构调整为200元。
据介绍,省卫生厅近日发布《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起付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对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进行合理调整,省外和省级Ⅱ类医疗机构调整为3000元,省级Ⅰ类医疗机构调整为2000元,市级Ⅱ类医疗机构调整为1500元,市级Ⅰ类医疗机构调整为1000元,县级医疗机构调整为500至700元,乡级医疗机构调整为200元。
目前,我市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正在根据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调整情况,调整新农合信息系统及医院管理系统,确保各级医疗机构补偿及结算数据准确无误;各定点医疗机构已准备大量新农合有关政策宣传材料向办理入院手续的参合患者发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已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就医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