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普淑娟)飞车抢夺是我们在影视镜头里经常可见的,但在沈丘县的一个小镇里却真实上演了飞车抢夺的一幕。近日,沈丘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夺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伙同朋友驾驶一辆红色无牌照“五羊125型摩托车”窜至沈丘县范营乡西钱庄桥头,遇到王某和其同学二人,刘某两人遂趁其不备,将王某的白色挎包抢走,内装中兴翻盖手机一部(价值475元)、诺基亚2300型直板手机一部(价值783元),现金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