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包括党政机关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情况的任何一项,都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党政机关执行不力或者工作不尽职责情况的,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党政机关有违法施政情形的,对责任人实施追究;对党政机关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党政机关内部有管理失当情形的,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党政机关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党政机关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不力的,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对此之外其他职责过错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情形的,依照规定责任追究等。
责任划分与承担中职责过错行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都作了详细、明确的划分。责任追究中职责过错行为分为一般过错行为、较大过错行为和重大过错行为,对这几种过错行为作了详细、明确的划分。追究方式分为十条,根据过错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对于有需要从重处理和从轻处理的情形,也作了详细的划分。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就责任追究机构和责任追究程序,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