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广告
 
 
 
2012年5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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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剑:《周口市党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

  (上接第一版)

  文件对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及处理日常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1.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及督办批件未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力的;2.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3.工作作风散漫,态度生硬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4.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或乱摊派的;5.擅离职守,致使行政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6.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7.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文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都作了具体划分和说明。

  文件对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机关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1.机关未按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影响机关效能的;2.对本机关的效能建设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3.对本机关及所属机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必须给予相应处理而不及时做出处理,或袒护错误,干扰调查的;4.本机关出现第四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机关领导责任的。

  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从做出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是领导干部的应免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及以上,或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文件规定,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效能告诫一次的,该机关当年度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单位,不得申报各级文明单位;被告诫2次的,给予其党政纪处理并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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